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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數編者按:當前,我國交易所債券市場創新產品不斷涌現,市場交投愈加活躍,對外開放程度穩步提升。為更好滿足新入市及潛在投資者需求,幫助投資者做好債券投資“入門功課”,系統了解債券投資知識,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了《投資者入市手冊(債券篇)》,并在此基礎上精編為“債券入門300問”系列文章。本篇為第十一篇,介紹債券持有人權利和維權途徑,一起來看看吧。
1. 債券持有人享有哪些權利?
債券持有人主要擁有利息支付請求權、償還本金請求權等;債券持有人可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類似于股票投資者擁有的知情權;債券持有人參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時,還擁有提議權、召集權、表決權等;對于持有可轉債的持有人來說,可以根據約定條件將所持有的可轉債轉換為公司股份,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可轉債。
2. 什么是受托管理人制度?
債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據債務托管協議而設立的維護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機構。債券受托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的關系為委托代理關系。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受托管理人由債券發行的承銷機構或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并且還應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會員。
3. 投資者如何通過受托管理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基于受托管理人制度,投資者可以及時通過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召集的債券持人會議等途徑獲悉發行人及債券相關要素在存續期內的變化情況,理性分析投資風險。同時,為提高集體行使權利的效率,投資者宜積極支持受托管理人履職,為其組織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與發行人談判協商、采取訴訟手段等給予支持和合理授權。
4. 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中投資者享有哪些權利?
投資者通過認購、購買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債券的,視作同意該期債券的《受托管理協議》與《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因此,在投資者風險識別與預估時,須充分關注并理解上述協議及規則的相關約定,并在債券存續期內,充分重視自身作為債券持有人的提議權、召集權、表決權等權利,及時按照會議規則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表達意見,真正使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為投資者所用。
5. 在債券契約或募集說明書中可以設置哪些特殊保護性條款,以進一步保護債券投資者的權益?
發行人和投資者經過協商,在債券契約或募集說明書中,可以設置一些特殊性條款以保護投資者權益,例如:
(1)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是指發行人或其合并范圍內子公司在出現其他債務違約,且達到一定金額或超過凈資產一定比重的情況下,本次債券也視同違約。適用該條款后,債券持有人有權在發行人出現其他債務違約時,及時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通過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要求發行人提供適當擔保、協商變更本次債券相關約定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宣布債券加速到期、提起仲裁或訴訟等,避免本次債券的償付嚴重劣后于其他債務而對投資者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2)財務指標承諾條款。財務指標承諾是指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對債券存續期內的某一項或幾項財務指標做出承諾,如最高資產負債率、最低凈利潤率、最高對外出借資金規模等。如相應閾值突破或未按期披露,則視同本次債券違約,債券持有人有權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按照協議約定要求發行人回購債券或者提前償付債券本息等。該條款應根據發行人的不同特點而選擇適用,如:對于報告期內債務負擔較重的發行人,可以要求設置最高資產負債率、最大對外擔保比例條款等,對于盈利能力較差且現金流壓力較大的發行人,可以要求設置最低凈利潤率、最高對外出借資金規模條款等。另外,在使用財務指標承諾條款時,還應要求在《債券受托管理人協議》中明確受托管理人有義務檢查發行人上述承諾的履行情況并督促其按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事先約束條款。事先約束是指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高級管理人員自愿對債券存續期間重大經營行為進行約束,如:發生向股東分紅、改變主營業務、大額投資與主營業務不相關的高風險行業等特定情形時,需事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通過后方可實施。如發行人違反前述承諾,則視同本次債券違約,債券持有人有權啟動投資者保護機制,按照協議約定要求發行人回購債券或者提前償付債券本息等。同時,債券持有人可以要求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及《債券受托管理協議》中承諾在債券存續期間配合受托管理人對相關事先約束條款的履行進行監督。
6. 債券違約后投資者有哪些救濟方法?
債券違約后,投資者可視情況采取下列救濟方法:
一是自主協商。如果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只是暫時出現問題,而且訴諸司法成本相對較高,債權人可以考慮選擇自主協商方式,與債務人就后續的償債安排協商達成一致,包括展期或者制定具體的債務重組方案等。
通過訴訟方式進行求償,往往費時費力。首先,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支出必不可少。其次,《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審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但法官審理管轄權異議及所花費時間并不計算在其中,且經過法院內部程序,法官還可申請延長審限。一審判決后,發行人還可通過提出上訴等手段,拖延判決的生效。而通過談判協商解決追求的更多是雙方共贏。協商適度延期,目標在于減少處置成本以及提高處置效率。
由于法律訴訟時間較長,程序復雜,協商是一個較為實用的措施,通過適度延期,能減少處置成本以及提高處置效率。但談判的弊端也顯而易見,談判達成協議是否能夠履行需依靠發行人的自覺并受限于其屆時的償債能力。若發行人反悔或屆時其償能力進一步惡化,不履行或無能力履行協議,此時再進行起訴很可能意味著債券持有人耽誤起訴時機,甚至會為此喪失保全機會,導致債務人有效資產被其他人債權人通過法定程序查封凍結,進而喪失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此外,即使談判后達成的協議被履行了,若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則該協議項下的清償還可能被認定是個別清償而被撤銷。
二是仲裁。一般而言,仲裁與訴訟方式相比,時效上較快,但仲裁委收取的費用高于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實踐中有私募債持有人采用該方式解決糾紛。
三是違約求償訴訟。債權人預期債務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已經出現惡化并有持續的趨勢,但債務到期時,債務人還有一定的償付能力,投資人可以提起違約求償訴訟,要求債務人在限期內償付本息、支付逾期利息等。
四是破產訴訟。如果債務人已經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債券持有人可以申請破產重整或破產清算。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司法處置的同時,為避免財產遭受進一步損失,債權人可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實踐中,破產訴訟應注意如下要點:(1)未到期債務于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2)破產申請受理后,財產保全措施應解除,執行程序應中止。(3)破產申請受理后,未決訴訟應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債務人財產后繼續。(4)破產申請受理后,個別清償原則上無效。(5)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各種費用-稅費-普通債權-次級債權-股權。(6)有擔保債權有一定優勢,可先通過談判獲取一定擔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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